立法院會今天(29 日)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,重點在於「建物設置太陽能板」、「地熱專章」,包括規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築物,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應在屋頂設置一定容量的太陽能板。
經濟部說明,除上述修正重點外,針對離岸風電、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,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,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,以及擴大廢棄物在再生能源熱利用的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,進行修正。
在太陽能部分,呼應國際發展趨勢,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築物,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應裝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能板,而後續包括建築物範圍、規模容量,以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,後續經濟部將與內政部共同研商。
在地熱部分,將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,未來將不再透過《溫泉法》,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,加速行政程序,讓管理機制更完善。
其中水權年限從原先 2~3 年增加至 20 年,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,降低開發不確定性。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 90%,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,也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,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。
離岸風電方面,這次修法擴大潛在設置空間,刪除離岸風電領海範圍的限制,因應國際離岸風電技術發展趨勢,以克服深海條件,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「不超過領海範圍」文字,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把關。
此次修法也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,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,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,增進場址多元利用。
廢棄物與生質能發電部分,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,修正草案也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「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」之熱利用效益,訂定熱利用獎勵;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、減少集運,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,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,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、工廠等設施餘料,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、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。
三讀條文也明定,於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,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,由現行「應優先」裝置,修訂為「應」裝置,強化設置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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